政府采購需求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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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調查
(一)定義:
采購需求,是指采購人為實現項目目標,擬采購的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技術、商務要求。技術要求是指對采購標的的功能和質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或者服務內容和標準等。商務要求是指取得采購標的的時間、地點、財務和服務要求,包括交付(實施)的時間(期限)和地點(范圍),付款條件(進度和方式),包裝和運輸,售后服務,保險等.
(二)調查方式:
采購人可以在確定采購需求前,通過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
(三)調查內容:
了解相關產業發展、市場供給、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后續采購,以及其他相關情況.
(四)采購需求報告:
需求調查工作整體完成后,提供相應采購需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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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實施計劃
(一)定義:
是指采購人圍繞實現采購需求,對合同的訂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采購實施計劃根據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采購需求的特點確定。
(二)主要內容
1.合同訂立安排內容:
采購項目預(概)算、最高限價的確定;
開展采購活動的時間安排;
采購組織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
采購包劃分與合同分包的界定范圍;
供應商資格條件的設定;
采購方式、競爭范圍和評審規則的建議。
2.合同管理安排內容:
適用合同類型的確定;
定價方式的選擇;
合同文本主要條款的明確;
履約驗收方案的擬定;
風險管控措施的建議等。
(三)采購實施計劃編制報告
根據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采購需求的特點,編制提供《采購實施計劃編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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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控制方案
(一)審查機制主體
審查工作機制成員應當包括采購人本部門、本單位的采購、財務、業務、監督等內部機構。采購人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相關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參與審查的工作機制。參與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的專家和第三方機構不得參與審查。
(二)審查的項目范圍
? ? ? 一般性審查和重點審查的具體采購項目范圍,由采購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屬于《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范圍的采購項目,應當開展重點審查。
(三)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般性審查:主要為程序性審查,包括:
采購需求是否符合預算、資產、財務等管理制度規定;
對采購方式、評審規則、合同類型、定價方式的選擇是否說明適用理由
按規定需要報相關監管部門批準、核準的事項,是否作出相關安排;
采購實施計劃是否完整。
重點審查:在一般性審查的基礎上進行,包括:
1.非歧視性審查;
2.競爭性審查;
3.采購政策審查;
4.履約風險審查;
5.采購人或者主管預算單位認為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四)風險控制意見方案書
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出具《風險控制意見方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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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四十一條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
第十五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
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
3.《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可以自行組織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機構開展。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應當建立審查工作機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針對采購需求管理中的重點風險事項,對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進行審查,審查分為一般性審查和重點審查。對于審查不通過的,應當修改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內容并重新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調查、確定、編制、審查等工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并存檔。采購文件應當按照審核通過的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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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實施范圍
根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十一條規定,對于下列采購項目,應當開展需求調查:
(一)10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等;
(三)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
(四)主管預算單位或者采購人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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